問:私募基金持有人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的運作方式。《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第三十一條規定,根據《基金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訂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或日常機構的下列事項:(一)召集人和召集方式;(二)召開會議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三)出席會議的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四)議事內容與程序;(五)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第五條規定,公司型基金的章程應當具備如下條款:【股東(大)會】章程應列明股東(大)會的職權、召集程序及議事規則等。《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伙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第五條規定,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款:【合伙人會議】合伙協議應列明合伙人會議的召開條件、程序及表決方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