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劉中民訴渤海集團案至今,證券民事訴訟在我國已經直過了十年的歷程。在此期間,隨著我國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①司法實踐中涌現出以鄭百文案、銀廣夏案、科龍案為了代表的眾多實例。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大約有10000名投資者作了證券民事賠償案的原告,其中,大約有1000名投資者通過和解或判決的方式獲得了全部或部分賠款,其余大多數尙未結案或執行到位。②這表明證券民事訴訟已經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的青睞。成為其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武器。但在眾多參與證券民事訴訟的投資者中,卻鮮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的身影。為此,筆者嘗試從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視角,分析基金管理人缺位證券民事訴訟的原因及其危害,并嘗試提出具體可行的對策建議,以期對我國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