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是證券法的核心目標,作為證券法代表作的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法交易法》均是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和防止證券欺詐為核心目標。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在其1998年通過的《證券監管的目標和原則》中,將“保護投資者”、“確保證券市場公平、有效和透明”和“減少系統性風險”列為證券監管的三大目標,其中投資者保護居于首位。我國證券法第一條也開宗明義地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諸多的研究結果表明,較高的投資者保護水平和較高的證券市場市值高度相關,保護中小投資者水平的高低對該公司的外部融資的能力,特別是股票市場的規模影響很大,而法律則是提供對中小投資者保護的主要制度,也就是說投資者保護與資本市場發展的可持續之間是一個正相關關系,證券市場法律體系的設計應以投資者保護為核心目標。而投資者保護也正是本文的討論前提和預設價值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