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基金法修訂過程
(新華網2012年12月28日報道)
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仡櫿麄€修法過程,從一審到三審,基金法的修訂更加適應了基金業的發展變化,體現了加強基金監管、切實保護基金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指導思想。
作為百姓投資的重要選擇,公募基金應如何遏制內幕交易、“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為,提升自身的公信力?日漸壯大的私募隊伍又該如何規范發展?這些都是此次基金法修訂著力解決的問題。
今年6月份,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對基金法修訂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初次審議稿最大的亮點在于把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圍,并對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嚴格而明確的規定,同時就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做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之后,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草案二審稿在很多方面做了進一步修改。為了更好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風險,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在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對于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相關條款存在不同看法,有意見提出,實踐中通過非公開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方式較多,所依據的部門規章也各不相同,基金法修訂應當考慮這種實際情況。針對這一問題,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
對于非公開募集基金向不同部門注冊、登記和備案的問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也進行了修改,規定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二次審議之后,針對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在非公開募集基金投資范圍和監管機構人員到被監管機構任職等方面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形成了三次審議稿,并經過審議修改后交付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表決。
根據最終通過的基金法有關條款,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買賣股票是指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對投資于非公開發行的股權或者股票的活動,仍按照現行部門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關于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被監管機構中任職的問題,法律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