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規則》在監管機制方面有什么變化?
在監管機制方面,《交易規則》的變化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一是調整了ST類股票異常波動觸發指標,將原有兩套觸發標準統一為偏離值累計指標,并將指標調整為±12%。二是擴大信息披露范圍,將證券公開信息披露的范圍由“前三只”證券擴大為“前五只”。三是明確了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盤中臨時停牌的相關指標。四是根據交易所近幾年市場監管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和明確了重點監控的事項,新增了異常交易情形的具體描述。五是當發生交易異常情況時,增加了交易所暫緩進入交收的有關處理措施。
二、目前ST類股票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交易規則》中規定,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即屬于異常波動。同時,2007年本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ST、*ST和S股票異常波動和信息披露監管的通知》中,將ST、*ST和S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達到漲跌幅限制價格也納入異常波動范圍,交易所將對這兩類型的異常波動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并相應進行信息披露。
為合理定義ST類證券異常波動,減少證券過多的停牌,保證交易的連續性,交易所近年來對交易異常波動的指標閥值進行了測算,將原有兩套觸發指標統一為按偏離值累計指標,并將原有15%的偏離值指標調整為12%,以提高ST、*ST交易異常波動停牌制度的針對性。《交易規則》修訂后,如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2%,交易所將分別公布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未股改S類股票同樣適用該項規定。
三、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方面有何修訂?
與2006年相比,深圳市場掛牌上市交易的證券數量已大大增加,本次《交易規則》在證券公開信息方面擴大了信息披露范圍,將原來達到披露條件的前三只股票調整為前五只,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同時,本次修訂還增加了對證券漲跌幅偏離值計算參數選取的說明,規定單只證券達到漲跌幅限制的,漲跌幅偏離值取漲停板對應的漲跌幅限制比例計算,避免規則歧義。對于中小板漲跌幅偏離值計算的參照指標,本次將原稿中“中小企業板指數”修訂為“中小板綜合指數”,并增加了創業板漲跌幅偏離值計算的參照指標。
四、修訂后的無漲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的風險控制措施是什么?
本次修訂,交易所將《關于完善中小企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監控和風險控制的通知》以及《關于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監控和風險控制的通知》兩項通知進行整合,統一了中小企業板與創業板的盤中臨時停牌閥值,并將盤中臨時停牌有關內容納入《交易規則》,明確股票上市首日等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的風險控制措施,便于投資者熟悉理解。修訂后的風險控制措施為:
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鐘;
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5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鐘;
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80%的,臨時停牌至14:57.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準,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當日14:57復牌并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本所可以視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閥值,或采取進一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
五、深交所對證券交易的重點監控事項包括哪些?
在總結近年來市場異動的新情況、新特點,以及市場監管面臨的新任務、新要求的基礎上,本次修訂對證券交易監督事項進行了針對性地補充和完善,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擴大和細化重點監控事項的范圍,將第六章由“交易行為監督”修改為“證券交易監督”,除保留了影響證券交易價量的“異常交易行為”外,新增了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證券買賣時間、數量、方式受到相關法規規則明確限制的兩類重點監控的事項,同時將證券交易“價量明顯異常情形”單列并有專門條款予以具體描述;二是針對性地完善了“異常交易行為”的情形,將近年來市場較為關注的“漲停板敢死隊”行為、季末年末或相關衍生品結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壓股價、通過虛假申報影響開盤價等異常行為明確為重點監控行為。
六、交易異常情況處理措施有何變化?
本次修訂為與《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銜接,在《交易規則》第七章“交易異常情況處理”中,相應新增“暫緩進入交收”處理措施,為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應急處理提供依據;同時,針對交易所可能因特殊事件如為汶川地震遇難者默哀而臨時停市的情形,新增深交所可根據證監會要求臨時停市的條款。